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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高院發布“套路貸”涉黑惡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19/9/1 8:01:28  閱讀:

          一、譚霖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將專業法律知識融入暴力討債,妨害司法公正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5年,譚霖等人依托擔保公司,通過發放高利貸、采取非法手段追債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對無法歸還高利貸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恐嚇、毆打等暴力手段追討債務,并惡意疊加債務,借機侵吞房產、公司或其他財產。

          2008年9月,被害人劉某向譚霖公司借貸250萬元,月息4.5%,期限2個月,譚霖公司扣除首月利息后僅支付劉某人民幣239萬元。后該公司故意扣留劉某房產證,致使其無法向銀行貸款,而未能按期歸還欠款。而后,該組織多次實施恐嚇、跟蹤、噴紅漆、打砸店鋪等行為,劉某被迫簽下空白合同。譚霖遂以劉某欠債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0年1月,在開完庭后,譚霖指揮組織成員將走出法院門口的劉某強行擄上車至郊外進行威脅、毆打,并再次迫使其簽下空白合同。該組織及部分成員還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占用農用地、尋釁滋事、幫助偽造證據、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等違法犯罪,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和群眾生活秩序。

          (二)裁判結果

          廣州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幫助偽造證據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單位行賄罪、重婚罪數罪并罰判處譚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套路貸”涉黑組織借助民事訴訟、軟暴力等非傳統強制性手段實施的新型黑惡犯罪,犯罪分子將專業法律知識融入暴力討債,隱蔽性極強,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妨害司法公正,社會危害性極大。對于“套路貸”違法犯罪團伙惡意提起的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經審查后認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二、鐘浩波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誘騙在校學生簽訂虛高借款合同,惡意疊加債務脅迫還債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起,鐘浩波等人陸續成立多家投資公司,以高利放貸為依托,通過套路貸、簽訂高額利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誘使他人參與網絡賭博等方式惡意疊加債務;并通過淋紅油、張貼大頭照、打砸門窗、拘禁威脅等方式非法討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高額利益,逐漸組成了以鐘浩波為組織、領導者,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套路貸”多名高中生、大學生,與其簽訂高額借貸合同。在讀高中生劉某因創業需要向該組織控制的公司借款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但該公司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頭約定月息600元,謊稱會撕毀上述6萬元借款合同。此后鐘浩波等人按6萬元借款合同及相應利益向劉某追債,并以要上門催收、淋紅油等方式威脅劉某多次簽訂新的借據以覆蓋舊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鐘浩波等人將上述新舊借據及利息累計后,稱劉某欠款金額合計為39萬元,迫使劉某提供商品房抵債。后劉某父親被迫以124.8萬元將該房買回。

          (二)裁判結果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鐘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以鐘浩波為首的涉黑組織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在校學生社會經驗較少、經濟能力較差而急需創業資金、進行高消費的情況,誘騙其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并惡意疊加債務,軟硬兼施脅迫被害人還債。人民法院堅持從重懲處“套路貸”犯罪,尤其是對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的犯罪行為,加大財產刑的運用,強化“打財斷血”,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三、高峰等7人詐騙案

          誘騙名下有房產者貸款,制造虛假銀行流水憑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從事民間放貸金融服務。其先后糾集多人招攬貸款信用差、房產已多處作抵押及急需現金的借款人,通過派出“業務員”考察借款人房產、辦理房產公證,并在“考察”通過后假扮出資方與借款人簽訂空白借款合同、承諾函、提前還款協議等騙取借款人的信任。該團伙通過交替轉帳的方式,給借款人賬戶轉入遠高于實際借款額的資金,并寫進借款合同,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而后讓借款人將高出實際借款額部分,即時轉回給其指定的同伙帳戶,并以需先交付保證金、利息、手續費給公司做賬為借口,誘騙借款人將剛收到的實際借款額中大部分資金取現交給同伙成員。之后該團伙又以各種理由不給借款人放貸。假扮“出資人”的團伙成員以借款人隱瞞負債情況為由認定借款人已經違約,要求提前還款,并以法院起訴、查封房產威脅借款人,從而勒索虛高過賬金額的款項。該團伙利用此種手段作案達12起,涉案金額達人民幣555.7萬元。

          (二)裁判結果

          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余6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套路貸”犯罪團伙針對名下有房產的客戶,誘騙其貸款,并制造出虛假的銀行流水憑證,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侵害合法財產為實,而且伴隨有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侵害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管理公共秩序等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對“套路貸”案件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依法從重懲處,堅決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有效凈化金融環境。

           

          四、羅會濤等3人敲詐勒索案

          無質押車輛貸款為誘餌,肆意認定違約、強行拖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黃某向被告人羅會濤公司進行汽車貸款4萬元,約定貸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人民幣4千余元。羅會濤要求與黃某簽訂空白合同,在抵押車輛上安裝GPS定位設置,扣留車輛備用鑰匙,并收取貸款手續費及首月本息。2017年12月,黃某將車開回老家江西,次日羅會濤等人在未通知黃某的情況下,根據GPS定位信息,將黃某車輛開回深圳。2018年1月,黃某某來到羅會濤公司協商,羅會濤以其違約要求終止合同為由,要求被害人賠償高額違約賠償金,否則變賣車輛。黃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幣8萬5千元方。羅會濤等人先后通過上述強行扣車行為,扣留多人車輛,并強行勒索財物達逾10萬元。

          (二)裁判結果

          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羅會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其余兩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犯罪團伙通過通過無質押車輛貸款為誘餌吸引車主向其貸款,通過設置違約陷阱、肆意認定違約、強行拖車,以達到威脅他人錢財,侵占他人財物的目的,屬于“套路貸”違法犯罪。“套路貸”違法犯罪屢屢得手反映部分受害群眾防騙及維權意識較弱,需要進一步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普及金融借貸政策知識。借貸要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當遭遇不法侵害時要及時報警,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