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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法援案例——我所曾永祺律師獲當事人贈錦旗致謝
2017年10月27日下午,由我所曾永祺律師承辦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龔女士和家人專程到河源市法律援助處,向法援處的工作人員及我所曾永祺律師表達了感激之情,并送來一份錦旗以示感謝。
一面錦旗,就是一份信任,一次無以言表的感激!律師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同時,也在承擔著社會責任,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人信任律師,為律師點贊!
【案情簡介】
2012年7月,龔女士開始在河源某實業有限公司工作,當時所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期滿后,公司又與其續簽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其三年,至2018年7月到期。但到了2016年10月份的一天,龔女士在生產線上工作時,公司以其不按工藝規程操作,做錯貨品引起公司損失為由,給予申請人書面警告。龔女士堅信自己并未出錯,故不同意在書面警告書上簽字。此后,公司單方面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因為新的工作崗位不需要加班,收入自然減少,龔女士對自己被調離原崗位并不同意,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反而收到了公司的二次書面警告。2016年10月20日,公司根據《人事手冊》的規定單方面給龔女士下達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聲稱其已收到兩次書面警告,已符合公司行使解雇權利的條件。龔女士感到不服,遂向河源市法律援助處尋求法律援助。
我律所經河源市法律援助處指派后,由曾永祺律師為龔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曾永祺律師接手此案后,認為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屬于違法解雇,故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主張公司應當賠償龔女士雙倍經濟賠償金。
【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龔女士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曾永祺律師認為,在這一焦點問題上,先決因素是公司是否有充分證據證實龔女士在工作上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的情形,否則便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在仲裁庭中,雖然公司一方向仲裁庭出具了多達18份書證以及申請兩位證人出庭來證實龔女士確有工作嚴重失職之表現。但經律師質證,認為無法形成有力的證據鏈說明公司給予龔女士書面警告的做法具備正當性,并提出公司依據《人事手冊》給予員工警告、解除勞動關系也不具備合法性的觀點。
最后,仲裁庭采納了龔女士以其代理人曾永祺律師的觀點,裁決河源某實業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向龔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共計兩萬余元。但隨后,公司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龔女士只好再次尋求法律援助,并向法援處申請繼續由我所曾永祺律師代理訴訟。
經過法院的審理后,一審法院仍然采納了曾永祺律師的代理觀點,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足,判決公司應向龔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該公司仍表示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9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本案經過仲裁、一審和二審審判后終于蓋棺定論,終審判決后不久,該公司即向龔女士支付了雙倍經濟賠償金兩萬余元,丟掉了工作的龔女士終于得到了正義的答復。
【案件評析】
(1)如何運用證據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取勝關鍵。
在本案的舉證當中,用人單位即公司一方擔負了解除合同具備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但舉證被律師抓住“把柄”,揭露了處罰員工事由所依據的證據明顯不足、站不住腳的事實。這一點,也成為了仲裁委、人民法院認定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由的關鍵根據。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問題
本案最終的判決結果是用人單位須向員工龔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兩萬余元。具體的計算方式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5個月×2倍=賠償金。
該計算標準是對《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的結合運用:
(1)根據勞動者被解雇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明細,可計算得出其平均月收入;
(2)4.5個月則是根據其自2012年7月入職至2016年10月被解雇,得出工作年限為4年零3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予以經濟補償。
(3)雙倍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