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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愿不繳納社保合法嗎?
上海奧尚汽配有限公司訴周漢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7)滬01民終4713號
上海奧尚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漢群、王光蘭、陳其珍、周某、鐘帝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民初300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上訴人奧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王某本人已經簽署不愿意繳納社保費的相應證明,該證明是其真實意愿,故上訴人不應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償金等費用。被上訴人周漢群、王光蘭、陳其珍、周某、鐘帝深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要求維持原判。奧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判令:1、奧尚公司無需支付周漢群、王光蘭、陳其珍、周某、鐘帝深一次性工亡補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76,880元;2、奧尚公司無需支付周漢群、王光蘭、陳其珍、周某、鐘帝深喪葬補助金32,706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系外省市戶籍來滬從業人員,于2015年1月3日進入奧尚公司從事司機工作,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2015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奧尚公司為王某補辦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并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死亡視同為工傷。2015年8月6日,周漢群向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該中心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不符合領取條件。奧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辦理情況回執。奧尚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該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判決,駁回奧尚公司的訴訟請求。奧尚公司遂上訴至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10月29日,周漢群等五人就本案訴爭等事宜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于2016年9月8日作出閔勞人仲(2015)辦字第6667號裁決書,裁決奧尚公司支付周漢群等五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奧尚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另查明,王光蘭系王某之父,陳其珍系王某之母,周漢群系王某之妻,鐘帝深系王某之繼子,周某系王某之繼女。一審庭審中,奧尚公司提供王某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書,內載:“乙方(即王某)于2015年1月3日到甲方(即奧尚公司)公司工作,獲知甲方將統一為其在上海市社保中心購買社會保險,并按照規定由雙方分別繳納參保費用,乙方應負擔的費用由己方按照規定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關規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購買社??赡艽嬖诘姆娠L險后,仍然自愿放棄公司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具體原因為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鑒于為乙方原因,為明確責任,乙方聲明如下:本人自愿放棄甲方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含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險種),因未購買社會保險而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承擔;本人同時保證不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購買社會保險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張權利……”。周漢群等人對該聲明書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奧尚公司主張王某曾以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自愿放棄由奧尚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奧尚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包括工傷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周漢群等五人否認奧尚公司提供之聲明書的真實性,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無權放棄,故王某出具的聲明書違反法律規定。現奧尚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王某發生工傷,應當由奧尚公司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17年3月1日作出判決:一、奧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漢群、王光蘭、陳其珍、周某、鐘帝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6,880元;二、奧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漢群、王光蘭、陳其珍、周某、鐘帝深喪葬補助金差額2,706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元,由奧尚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經本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F王某已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上訴人未依法按規定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理應由上訴人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上訴人認為王某本人已經簽署不愿意繳納社保費的相應證明,但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上海奧尚汽配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琳敏
審判員 王 征
審判員 胡 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沙君慧
由上面的案件我們可見,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是一個很普遍的事實,但是在實踐中還是會出現員工未繳社保的現象。這樣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是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愿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第二種是實踐中會出現一些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用為自己繳納社保費,而是改為工資。
如果員工自愿不交社保,合法嗎?在實踐中,還是存在很多員工不愿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特別是對于外來務工及一些流動性較強的工作崗位人員而言,處于社保異地轉移難及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費用的考慮,更偏向于接受與公司協商將本應繳納的社保金歸入到工資內直接支付給自己的方式。并且看起來很好的方案,對于員工來講,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資;對于公司而言,省卻了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
但是,法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一紙協議得以免除。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因此,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
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盁o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后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那么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3、養老金的支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4、面臨強制征收風險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 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企業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行政處罰1、責令限期繳納。這對企業為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2、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總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員工自愿的,企業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所以為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企業應該為每一位員工繳納保險,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