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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討工資須有道,偏激處理罪刑高

          發布時間:2020/2/12 15:23:27  閱讀:

          追討工資須有道,偏激處理罪刑高

          現實生活中,老板拖欠工資的事情時有發生,而解決這樣令人頭疼的問題許多人發現采用柔軟手段可能并不能達到追討工資的效果,于是采取一些偏激手段。采取偏激的手段也許能快速達到“藥到病除”的效果,但是稍有不慎,便會觸犯刑法,最后將“維權者”的地位置于不利之處。

           

          【案例1】

          因為老板拖欠自己的工資一年之久,且老板對自己的催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隨意推托,要么雖然答應但不兌現,李先生一怒之下,決定“把老板抓起來,逼他結清欠薪。”2019年2月3日,李先生叫來三個哥們蹲守在老板門口,將夜歸的老板押上租來的汽車送至自己的老家。此后,李先生雖未對老板進行打罵,可由于關了老板3天,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李先生構成非法拘禁罪。雖然老板拖欠工資一年之久,且并無付清工資之意,但這并不意味著李先生有權侵犯老板的人身自由,在追求正確的目的的路途上若劍走偏鋒觸犯刑法,亦難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2

          2019年1月11日,由于老板攜款與“小三”逃跑,李先生被拖欠的工資轉眼成了泡影。一氣之下,他強行搬入老板家居住,想以此逼迫老板家人代為清償欠薪。期間,老板家人多次拒絕李先生的要求并要求他搬出去,但李先生不達目的不罷休,不給錢堅決不走。令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14天后他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也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先生構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強行入住比之上一個案例的限制老板的人身自由看起來似乎不這么“偏激”了,因為案例中老板與“小三”逃跑,并未待在自己的家中。但是李先生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并未意識到自己觸犯了刑法,構成了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案例3】

          因為老板今天拖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支付欠薪,徐先生一氣之下決定“給老板一點顏色看看”。2019年3月11日,徐先生乘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鎖門之機悄悄潛回車間,砸壞了所有的生產線。他的這個行為不僅造成15萬余元直接損失,還使單位因無法生產導致21萬余元的間接損失。更令徐先生沒有想到的是,自己雖然出了口惡氣,但換來了4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須賠償單位的全部損失。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徐先生追討工資的行為顯然過激,承擔刑事責任是必然的。


          【案例4】

          經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沒有支付欠薪的跡象,胡先生經好友“提示”,決定“以自己的方法來處理爭議”。于是,2019年4月2日,他利用風高夜黑、夜深人靜、老板出差在外的機會悄悄撬開老板家門,并“拿走”老板家2萬余元現金、搬走其價值3萬余元的家電等物品。可是,他沒有想到自己的“自我救助”行為會被法院判處刑罰。


          胡某的確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胡先生之舉與之吻合:雖然老板拖欠工資,但其并不因此享有占有、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其行為和目的具有非法性;其已采取不被老板發覺、知道的方法,撬門入室行竊。根據《刑法》規定,只要盜竊數額較大以上就必須受到刑事追究。而其涉案金額達5萬余元,已大大超出“數額較大”的追訴起點。


          【案例5】

          因為包工頭從建設單位結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自己向有關單位反映后需要假以時日才能處理,童先生等7人認為只有把事情鬧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視。于是,他們連續兩天在市區中心路段高樓上演“跳樓秀”,致使交通嚴重堵塞,許多商店無法營業、居民無法正常生活。可是,他們沒有料到自己卻因此換來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童先生等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童先生等人為達到自身目的,通過“跳樓秀”阻塞交通,讓無辜的群眾、單位、商家、學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損害,時間長達兩天,明顯已經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其實被“拖欠工資”,遇到老賴老板相當于被不幸擊中。那么在這種本來無辜的情況下,一定要注意維權的方式,切勿偏激,如果采取偏激處理方式,很容易觸犯刑法,為自己招來更加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