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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生疾病,回家后48小時內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案情簡介
李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是北京鐵路局石家莊工務段職工,從事汽車司機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單位值班時身體不適,于18點30分左右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藥感覺好些,就上床休息,李某某做好晚飯后因王某某已經睡著就沒有叫醒他吃飯和去醫院檢查。次日早晨6點左右,李某某做完早飯后,發覺丈夫還沒起床,仔細查看發現丈夫沒反應,趕緊撥打急救中心120電話,6點4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醫護人員檢查后,告知王某某已經死亡。2014年5月29日,李某某就王某某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廳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省人力社保廳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給李某某。李某某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冀政復決(2014)4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李某某不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力社保廳)2014年8月8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并責令重新認定。李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李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二、法院觀點
1、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該項規定了認定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本案王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并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請假回家休息,后被發現死亡,雖然其從身體不適請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發現死亡在48小時之內,但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故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2、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聯系。本案中,王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感覺身體不適,請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發現死亡。上述情形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也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直接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王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理據充分,應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案中,王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至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其下發的冀勞社辦[2006]137號文件相矛盾的問題,該文件僅為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故該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