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地址:河源市越王大道匯景國際商貿中心16層
          郵箱:zhiyoulawyer@163.com
          電話:0762-3388086
          傳真:0762-3833086
          律師在線

          案例精選

          您的位置:首頁 > 案例精選 > 查看詳細

          奔馳維權事件的法律分析

          發布時間:2019/9/1 7:59:47  閱讀:

          奔馳維權事件基礎事實:消費者王女士在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購買了一輛60多萬元的奔馳車,剛啟動就發現發動機漏油,為此王女士要求退貨。4s店則辯稱根據“三包”規定,不接受退貨,只能為其更換發動機。王女士不服,進行投訴維權,并提出交易時可全款買車但被拒,4s要求其做按揭貸款,但卻收取了其1.5萬金融服務費,且沒有開具發票。

           

          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分析如下:

          1、4s店以“三包”規定拒絕退換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三包規定”在法律效力上不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本事件中王女士是否有權要求退貨,得看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有無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另外,《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根據上述規定,王女士所購買的奔馳車,在未駛出4s店大門即發現發動機漏油,4s店也自認存在此問題,即完全可以證明王女士購買的汽車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其可以自行選擇要求退貨、更換、修理。而這里的“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有權自行作出選擇,而不是由賣家來決定是更換還是修理。

          所以在本事件中,4s店以“三包規定”不予更換汽車,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于法無據。

          2、4s店出售瑕疵車是否屬于消費欺詐?

          從本事件的情況來看,這輛奔馳車很可能在出售之前就存在發動機漏油的質量問題,4s店對產品質量未盡告知義務即對外出售,很可能屬于是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除可要求退貨以外還可以主張要求三倍賠償,即我們通俗所講的“退一賠三”。

          但是否屬于“欺詐”?能否“退一賠三”?在實務當中要區分質量瑕疵與締約目的之間的關系。以去年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賓利豪車欺詐案”為例,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終審判決,在認定車輛出售時確實存在質量瑕疵問題情形下,但最終并未支持“退一賠三”。該判決認為,是否構成“欺詐”,應從兩個方面因素進行考量:(一)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需分析具體的質量問題以及是否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給購車者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是否影響到購車者一定的財產利益等因素;(二)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如經銷商簽訂合同將該車銷售給購車者時,對于車輛的質量問題并不知曉。在交付之前,經銷商對存在的質量問題處理后曾進行記載,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購車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平臺,即表明經銷商并不存在隱瞞信息的明顯意圖。

          3、4s店收取購車者1.5萬元金融服務費是否合法?

          在事件報道中我們得知,王女士表示對于這筆1.5萬元的服務費,她在支付時并不了解繳費的原因及費用計算方式。如此,我們分析這一問題所假設的前提是:4s店沒有對這筆服務費的用途、收費依據向消費者進行說明。

          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條款說明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據此規定,4s店不能強加要求消費者支付該筆服務費,如強行收取是不合法的。

          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在本事件中,王女士多次向媒體強調,1.5萬元的所謂“服務費”背后根本沒有任何服務,是一項沒有對價服務的收費項目。結合王女士提出要求全款交易,但4s店卻拒絕全款交易并給其辦理了金融貸款的事實,說明4s店很可能是為了收取這筆高額的金融服務費而慫恿消費者選擇貸款買車,所以實質上這屬于是搭售服務的行為,違背了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意愿,是不合法的。

          再者,4s收取這筆服務費但卻沒有開具正式發票,說明還存在一個涉嫌偷逃稅的問題。根據相關稅法條例規定,該筆金融服務費應該作為銷售汽車的價外費用一并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當然,4s店作為經銷者,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時向消費者充分告知說明收費依據,遵循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意愿,并在收取費用后開具正式發票,那么這筆收費是可以合法化的。至于定價是否過高則不在此分析內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