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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伴參與戶外活動,應注意風險自擔
健康生活、運動人生的理念近年深入人心,很多人結伴參與戶外活動,爬山、攀巖等活動非常火熱,結伴參與這些戶外活動,大家應注意風險自擔的問題。
近日,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希望能為大家敲響警鐘:
某周末,王小梅與張三(以下均為化名)等5人一行來到了某風景區外的山上,選擇參與巖降,張三下降至一半時,綁在身上的結突然脫落,緊接著連人帶繩急速墜落至懸崖底部。同行伙伴隨后緊急前往對張三進行心肺復蘇等施救并盡力尋找救援,但救援隊趕到現場后,發現張三已經死亡。
隨后王小梅與張三的父母決定將同行幾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同行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0余萬元。
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三的死亡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一、本次戶外活動是在微信群中發起的,通過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本次戶外活動是5人共同商討確定,沒有組織者,也沒有領導者,沒有營利,參與人員自由參加,相互之間無隸屬,沒有組織管理義務。
二、本次戶外活動的5人均為親屬或朋友關系,5人之間互幫互助進行巖降,但不能認定為系一種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三、進行巖降活動是自由參加,有人選擇繞行下山,有人選擇巖降,且巖降本身作為一種危險系數極高的戶外運動,選擇巖降的人員在此之前已經進行過數次巖降,對巖降的風險都清楚知曉,卻仍然愿意參加,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各參與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認識到巖降運動的危險性,并對可能出現的危險后果有所預見而自愿參加,屬于民法上的自甘風險。
四、在施救過程中,被告5人用盡各種方法尋求救援,努力施救,迫于事發地地勢險惡,無法及時下山就醫,延誤了救治時間,但沒有證據顯示系因施救人員的方法不當加速了張三的死亡。故原告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故認定張三的死亡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帶來的思考:
參加戶外活動時,參加者一定要充分認識到活動的人身危險性,如進行危險系數大的戶外活動,勢必要更加謹慎注意。組織者要注意事先的提醒及事發后的及時施救,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本次活動具有的風險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明確告知參加者,要求簽署承諾書,或給參加者購買保險,以盡量避免危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