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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代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攻防有度,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編輯:廣東至友律師事務所劉洪登律師
一、案情簡介
鄭某,1968年6月29日出生,于2013年入職甲公司,任職車間員工。2017年6月6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從2017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鄭某于2018年6月29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從2018年9月10日起,鄭某因自身疾病向甲公司請假治療,鄭某因自身疾病支付醫療費105441.26元。2019年3月4日,鄭某向河源市源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醫療費損失79607.88元以及支付治療期間的病假工資21000元。河源市源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鄭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鄭某向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一審訴訟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2、甲公司承擔因未依法為鄭某購買社保造成的醫療費損失105441.26元;3、甲公司支付鄭某治療期間的病假工資31500元;4、甲公司向鄭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21000元;5、甲公司向鄭某支付醫療補助費2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未因鄭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雙方仍屬于勞動關系,并判決甲公司支付病假工資12690元,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對該判決不服均上訴至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階段,雙方均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二、代理意見
廣東至友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甲公司的委托,指派劉洪登、張文華律師代理甲公司一、二審階段的勞動爭議糾紛,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6年、2019年對全國人大會議建議的兩次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河源市東源縣人民法院及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裁判觀點。雖然鄭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未期滿,雙方也未改簽《勞務合同》,但因鄭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鄭某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鄭某與甲公司系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2、鄭某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就可以反推其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就與甲公司構成勞動關系的結論是錯誤的。
3、鄭某與甲公司系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甲公司繳納社保和支付病假工資的前提是雙方系勞動關系,因鄭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甲公司沒有為鄭某繳交社保及支付病假工資的義務,鄭某因自身疾病造成的醫療費、病假工資損失不應由甲公司承擔。
4、鄭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終止??梢越獬齽趧雍贤那疤釛l件是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與鄭某勞動合同已終止,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鄭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金無事實、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16民終1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2019)粵1602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四、案例評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關于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授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薄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薄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编嵞秤?018年6月29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鄭某請求按勞動關系支付病假工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甲公司不需支付病假工資。
2、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编嵞尺_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甲公司沒有為鄭某繳納社保(包含醫療保險)的義務,且鄭某自行購買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醫療費已經進行了報銷,要求甲公司承擔全部醫療費,缺乏依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痹摋l是關于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認定問題,不能反推得出勞動者雖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結論。打個比方:2+2等于4,不能推定不是2+2的情形就不能等于4,因為1+3也是照樣等于4。因此,把4當作勞動合同終止的結果,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屬于2+2的情形,那么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屬于1+3的情形,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和法定退休年齡的兩種情形均會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鄭某認為其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就與甲公司構成勞動關系的結論是錯誤的。
4、甲公司與鄭某勞動合同已終止,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鄭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無事實、法律依據。退一步說,即使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鄭某的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金的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鄭某在一審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判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實則是對《勞動合同法》的錯誤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單方可以解除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從未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鄭某在一審開庭前并未以書面甚至口頭形式通知甲公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在一審開庭時才增加第二項訴訟請求,請求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該項請求明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獲得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因此,雙方勞動合同沒有解除,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五、結語和建議
結語: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應承擔相關賠償的關鍵在于“甲公司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鄭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雙方只是勞務關系,則可以爭取甲公司不需要向鄭某支付任何賠償。關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并不太一致。人民法院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七條規定及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未到期,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未終止。本案中,代理律師闡述有利己方的法律法規等認為“甲公司與鄭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無需賠償”的觀點,并對鄭某認為“甲公司與鄭某系勞動關系,甲公司需要賠償的觀點”給予有力的反駁,盡心盡力維護甲公司的合法權益,最終二審人民法院采納了代理律師的觀點,判決駁回鄭某的17萬多的訴訟請求,甲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賠償。
建議: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改簽勞務合同,以避免因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引發病假工資、醫療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勞動爭議糾紛。
2、作為用人單位,為自己的公司聘請一個專業律師或者律師團隊,做好平時的預防規范工作,是規范生產經營和避免法律風險的標配之一。事后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已是亡羊補牢,遠不及提前預防。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是降低法律風險最小的成本。
3、作為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該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為下一步是私下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還是勞動仲裁、訴訟作為準備,避免貿然去勞動仲裁、起訴,花了時間、錢財又沒有達到勝訴的效果。
律師簡介
劉洪登律師,廣東至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河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勞動仲裁員。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在職研究生學歷。2015年起至今在廣東至友律師事務所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辦案經驗豐富。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能權衡各種利弊,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