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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法典》第1079條第五款的解讀
《民法典》出臺后,1079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大家就對此產生不同的理解:
第一,是不是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需要分居一年才能起訴?
第二,是不是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必須分居一年,法院才會判離?對于問題一,準確的理解是:第二次起訴不需要等一年!
因為,民法典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能不能起訴,歸民事訴訟法管;
起訴后能不能贏,歸民法典管!
所以,民事訴訟法沒有被修改,那么就是半年后就可以再次起訴了。
至于起訴后,法院會不會判離婚,才是民法典的問題。
對于問題二,準確的理解是:為了解決離婚難的問題,民法典增加了一條離婚的新途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1079條規定的是法院必須判離婚的情形,而第四款只是新增一種。
司法實務中,曾經出現一方兩次甚至是三次起訴離婚但法院依然出于各種所謂的維護家庭和諧或社會穩定等因素,一而再再而三地判決不準雙方離婚的情況,從而讓人覺得“離婚難”。
這次《民法典》的新規定就是為了解決“離婚難”的問題而設立的,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的情形,認定為感情破裂的情況。這一規定將“感情破裂”這一抽象標準變得更具可操作性。
綜上分析,正確的理解是:第一次判不準離婚,6個月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分居滿一年,法院應當判離;第二次起訴時,即使沒分居滿一年,如認定為感情破裂,法院也會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