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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從事網約運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如何賠償?
網約車的普遍使用為生活帶來了很多便捷,但同時因網約車出現事故引發的糾紛也隨之產生:當私家車從事網約運營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如何賠償?
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私家車車主若將家庭自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并收取費用,應及時告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不告知,則很可能導致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的后果。
一、能否以非營運車輛改變車輛用途,提供網約車服務用于經營為由,在發生事故時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以非營運用途投保并運行網約車并不屬于《交強險條例》第21條、22條規定項下保險人可以主張拒賠的法定事由。且從《交強險條例》立法本意觀察,對受害人的保護除非在受害人故意制造損失時才可排除;即使在被保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安全過錯(無照上路、醉駕、毒駕等)時,立法仍以保險人需先行賠付受害人人身損害而后向侵權人追償的制度安排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障。以非營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并不涉及交強險賠償責任排除的兩種法定情形,舉重以明輕,故此不應將網約車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
二、擅自將私家車用作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探討。
私家車用作網約車進行營運,車輛使用性質已變成了營運車輛,屬于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情形。車主未依約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變更手續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商業第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適用問題的探討。
交強險賠償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有多大,除依法明確規定可以免賠的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險人都必須賠償受害人。也就是說將保險人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設定為一項法定義務,并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得援引其與被保險人的合同約定(保險條款)來對抗作為合同指向的第三方——交通事故受害人。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解釋規定了發生所有權變動但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機動車,以及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都可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正是體現了交強險制度的優越性,即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有利于通過“獎優罰劣”的費率杠桿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意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充分發揮保險社會保障功能,轉嫁風險造福于民。